近日,為切實維護好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,促進交通運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,交通運輸部印發《關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》。
意見主要包括“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”、“著力錘煉過硬執法作風”、“切實規范執法行為”、“夯實基層執法基本功”、“嚴格執法監督和執紀問責”五個方面。
意見明確,組織清理不合理處罰規定。組織對交通運輸領域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開展全面清理,從源頭上清除和治理亂罰款問題。定期組織對處罰規定開展評估,對評估發現的明顯過罰不當、缺乏針對性實用性、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的處罰規定,及時按照立法權限自行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修改、廢止。
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
為切實維護好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,促進交通運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,現就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出以下意見。
一、總體要求
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,以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為出發點和落腳點,解決好為誰執法和執法價值追求的問題,堅持執法為民,堅持問題導向,堅持正面引導,著力轉變執法觀念,優化執法方式,規范執法行為,提高素質能力,嚴肅執法風紀,加強監督問責,切實提升交通運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,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。
二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
(一)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。自覺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,把旗幟鮮明講政治作為第一要求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,堅定理想信念,提高政治判斷力、政治領悟力、政治執行力,確保執法隊伍忠誠干凈擔當。
認真落實“推進法治專門隊伍革命化、正規化、專業化、職業化”要求,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,始終做到忠于黨、忠于國家、忠于人民、忠于法律。
(二)切實轉變執法觀念。更加注重保障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,堅守人民立場,把執法為民理念貫穿到執法全過程、各環節;更加注重公平正義,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執法工作的生命線和價值追求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、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;
更加注重發揮執法工作在規范市場秩序、維護安全發展、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將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作為提升交通運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要方面深化推進。
(三)優化改進執法方式。堅持過罰相當,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。杜絕過度執法,減少行政執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。
依法加大對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。推行初次輕微違法不予處罰,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應當不予行政處罰;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,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。
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推廣說理式執法,嚴格落實“誰執法、誰普法”普法責任制,主動亮明執法身份、違法事實、處罰依據,開展說理式執法,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加強教育,堅決杜絕以罰代管、一罰了之。
堅持寓服務于執法,將便民為民服務舉措融入到執法工作中,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,消除違法隱患、降低違法風險,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,讓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感受到執法的力度和溫度。
三、著力錘煉過硬執法作風
(四)樹立良好職業道德。組織實施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范》(附件1),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,引導執法人員將忠誠干凈擔當、愛崗敬業、忠于職守、秉公執法、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精神根植于心、外化于行,切實增強執法人員的職業認同感、榮譽感和責任感,提升服務交通運輸從業人員、服務人民群眾、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。
(五)嚴守執法紀律。組織實施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》(附件2),并將其作為工作紀律和剛性約束,要求執法人員嚴守黨紀國法,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,增強紀律觀念、規矩意識,強化底線思維、紅線意識,堅決遏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各種歪風陋習,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查處執法環節中濫用職權、以權謀私等各類腐敗行為,依法依規予以黨紀政紀處分,著力打造有令必行、有禁必止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。
(六)嚴肅執法風紀。組織實施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風紀規范》(附件3),全面規范執法人員著裝、儀容舉止、用語和內務,抵制“慵、懶、散”等不良工作作風,杜絕風紀不嚴整、語言不文明、出勤不出力、在崗不在狀態等突出問題。建立完善勤務巡查、值班值守、應急響應等工作機制,加大監督檢查力度,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,樹立交通運輸執法隊伍新風貌。
四、切實規范執法行為
(七)嚴格遵守執法程序。嚴格落實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》,結合實際制定、修改相關配套制度,更新行政處罰文書。
嚴格遵守執法辦案期限,防止案件久拖不決。依法實施行政檢查,不得多頭多層重復檢查,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和權限,不得妨礙檢查對象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。合法、及時、客觀、全面收集證據,在事實認定清晰、證據收集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。
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,明確審核主體、審核流程,杜絕以會簽替代審核、以口頭請示替代集體討論,避免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流于形式。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、聽證權、救濟權,妥善保管并依法處理涉案財物,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,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。
(八)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實際和綜合執法事項目錄,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,為精準化精細化執法提供支撐。自由裁量基準規則要將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相結合,根據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、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、違法行為表現形式、改正違法行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,細化裁量標準,壓縮裁量空間,切實避免執法隨意性。
(九)依法審慎實施行政強制和證據登記保存措施。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規定的權限、條件和程序實施查封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,未經法律、法規授權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。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,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。嚴格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,嚴格履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內部審核審批程序,不得擴大證據登記保存對象范圍。
(十)組織清理不合理處罰規定。組織對交通運輸領域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開展全面清理,從源頭上清除和治理亂罰款問題。定期組織對處罰規定開展評估,對評估發現的明顯過罰不當、缺乏針對性實用性、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的處罰規定,及時按照立法權限自行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修改、廢止。
五、夯實基層執法基本功
(十一)提升法治素養。學深悟透習近平法治思想,將其作為執法隊伍輪訓的必修課。抓住領導干部這個“關鍵少數”,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領導干部學法用法、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學法、主管法治工作領導定期講法、主要負責同志年終述職述廉述法等制度。
推動法治培訓教育資源向執法基層一線傾斜,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統籌本地區法治教育師資力量,組織法學專家、律師、業務骨干走進基層執法站所,為基層一線執法人員提供個性化、定制化法治教育服務,切實提升一線執法人員法治素養。
(十二)提高業務素質。以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為目標,持續強化執法隊伍綜合業務素質。部負責組織對基層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分期、分批開展培訓,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本地區、本系統執法人員開展全員業務輪訓。
業務輪訓要堅持目標導向、問題導向,著力清除執法人員知識盲區。建立執法人員培訓長效工作機制,著力培養跨門類、跨專業綜合執法人才,促進各業務門類深度融合,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逐步適應綜合行政執法實踐需要。
(十三)強化崗位訓練。緊盯執法實踐中的短板、弱項,以現場檢查、調查取證、應急處置、案卷制作為重點,加強執法全過程現場模擬訓練。分崗位、分年齡制定針對性訓練計劃,組織業務骨干、執法標兵與一線執法人員開展一對一交流,發揮傳、幫、帶作用。
加強基層執法人員執法裝備配備,加強基本執法裝備使用訓練,確保每一名執法人員熟練掌握執法記錄儀、手持電臺、計算機等基本執法裝備,并定期進行考核。考核不通過的對其進行離崗培訓,暫停行政執法工作。
六、嚴格執法監督和執紀問責
(十四)加強內部監督。嚴格落實行政執法“三項制度”,做到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,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。充分發揮執法案件內部審核審批程序監督作用,執法部門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審核批準主體責任,嚴格對立案登記、調查取證、違法事實認定、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關鍵環節和措施進行把關,確保案件辦理合法規范,處理決定客觀公正。
用好問責利器,對于發現的涉嫌亂罰款、違規執法、以權謀私、失職瀆職、權錢交易等問題,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追責。
(十五)強化層級監督。深入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,完善執法辦案評價指標體系和考評體系,采取日常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、明察與暗訪相結合,突出查擺和糾正問題,不斷提升執法考評科學性、準確性、導向性。深化考評結果應用,推廣優秀經驗做法,對考核不合格單位和個人,通過糾正、約談、通報批評、調離崗位等方式及時處理。
上級部門對執法評議考核發現的問題,要及時跟蹤督導,適時開展“回頭看”,確保整改到位,推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自我監督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凈化。
(十六)暢通社會監督。深入推進執法公開化、透明化,依法及時準確公開執法職責、執法依據、執法辦案程序、監督舉報方式等。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,著力提升12328應用和服務水平,暢通政務網站、微信公眾號、手機應用程序等渠道,聘請群眾監督員、發放執法評議卡,自覺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。
完善意見處理反饋機制,對于人民群眾反映的執法領域突出問題,堅持即接即辦,及時調查核實并反饋處理結果,努力做到件件能解決、事事有回應;對于群眾反映的高頻事項和問題,要深挖根源,找準問題癥結,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,建立完善長效治理舉措和工作機制。
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直屬海事管理機構、長江航務管理局、珠江航務管理局及時將落實本意見的進展情況報部。部將及時對各地、各系統的亮點成效、做法經驗和典型案例進行總結推廣,并根據實施情況對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范》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》和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風紀規范》進行動態調整。
交通運輸部
2021年6月4日
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
一、嚴禁漠視、侵害從業人員合法權益
嚴格貫徹執法為民理念,禁止對待群眾冷硬橫推、不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投訴舉報,禁止侵害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、救濟權、隱私權,禁止隨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。
二、嚴禁隨意扣留車船、證件或財物
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,禁止無法律法規授權扣留當事人車船、證件或財物,禁止通過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變相扣留,禁止擴大證據登記保存對象范圍。
三、嚴禁隨意攔截正常行駛、航行的車船
嚴格執行勤務巡查制度,禁止違反規定隨意攔截正常行駛、航行的車船開展檢查,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攔截檢查。
四、嚴禁以罰代管、一罰了之
嚴格執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禁止實施處罰不糾正違法行為,禁止實施處罰不說明理由、不開展普法教育。
五、嚴禁趨利執法
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,禁止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,禁止亂罰款、亂收費、亂攤派。
六、嚴禁以權謀私
嚴格遵守廉潔紀律,禁止隱匿、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,禁止索要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,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。
七、嚴禁未經查實案件事實作出處罰決定
嚴格執行調查取證規定,禁止以誘導、欺騙、恐嚇、威脅等方式詢問當事人,禁止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作出處罰決定,禁止違法推定作出處罰決定。
八、嚴禁粗暴執法
嚴格恪守職業道德,禁止以惡劣態度、粗暴方式對待當事人,禁止使用輕蔑、歧視、侮辱等語言與當事人交談。
九、嚴禁選擇性執法
嚴格秉公執法,禁止歧視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,禁止辦人情案、關系案、金錢案。
十、嚴禁無執法證件從事執法
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,禁止無證執法、超越職權執法,禁止不出示執法證件上崗執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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